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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380号
发布日期 2009-07-17 生效日期 2009-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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