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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1期)2021年 第 23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5 14:36:42 来源:互联网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餐饮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类食品24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和质量指标等问题:

 

  一、微生物污染

 

  乌鲁木齐市阳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卤猪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污染物

 

  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的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榨原香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

 

  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东坪路518号的新疆鸿盛锦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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