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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08:54:15 来源:互联网

11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今年4月以来,省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使“铁拳”行动取得实效,浙江率先上线“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运用大数据手段指导各地开展执法工作,实现全省性执法行动的系统部署、全程掌控、实时指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集中强力惩戒违法主体,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2207件,结案2025件,罚没款5266余万元,入围全国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数量第一。

 

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对接省公安厅开展大要案查处及行刑衔接工作,坚持抓源头、挖窝点,开展全链条打击,推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部门共治。目前,共移送司法机关106件违法犯罪案件。

      以下为涉及食品部分案例:

 

温州市查处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宁市查处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该县公安局移交的石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明,当事人石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多次通过微信渠道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JGELZ 精戈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共270盒,并通过其个人微信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8050元,违法所得8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苍南县查处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早产”食品案

 

2021年10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519箱,并处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2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卤制品的标示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经查明,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生产香吧腿、烤鸭脖、劲辣鸭脖、香辣鸡块共519箱,但为追求更长售卖期限,在上述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1/04/02、2021/04/01、2021/03/25,变相延长了食品保质期、流通期限,从而谋取最大利润。截止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销售,计货值金额5130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宁波市江北区查处宁波江北黎姝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4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江北黎姝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推销益桑牌藏山奇胶囊。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益桑牌藏山奇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094号),于2021年8月4日开始在经营场所以播放广告视频、组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上述食品具有“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等疾病有很好的预防和调理的作用,并对肿瘤细胞有生长抑制作用,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增强自身防癌、抗癌能力,而且在抗病毒感染,消除息肉中起重要作用”等功效。当事人对宣传的功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桑牌藏山奇胶囊15套,3280元/套,计销售金额49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省局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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