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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四川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违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7 14:51:35 来源:互联网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于12月11日正式施行。什么叫首违不罚?哪些违规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对此,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叫首违不罚?

 

答:“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裁量情形,此次出台规则所称“首违不罚”是指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引导并签订承诺书,不予行政处罚。

 

问:哪些违规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能否举例说明?

 

答:规则的附件清单就是对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一些常见事项进行的梳理。如: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等。

 

  问:属于清单内的事项都可以适用首违不罚规则么?

 

答:是的。但对于具体的适用而言还存在一些前提,也就是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只有既满足规则要求,又符合清单中所列明的该事项的全部适用条件,才能够被依法不予处罚。

 

问:什么时候开始执行首违不罚?

 

答:2021年12月11日。

 

据悉,这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首违不罚”制度,旨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纠错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则对首违不罚从制度上进行了闭环设计。规则分解细化“初次违法”“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这三个首违不罚的必要条件,将“初次违法”的期限明确为3年,将违法领域限定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程序上,不仅对案件信息化管理作出要求,还明确规定两种作出“首违不罚”的方式,在立案核查阶段,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理由;立案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也是规则的一大亮点。“在清单筛选上,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设定‘正向纳入’和‘负向不纳入’条件,对全省系统543项行政处罚事项逐一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7个类别16个事项的‘首违不罚’清单。”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发布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规则适用条件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引导并签订承诺书,不予行政处罚。

 

容错并不等于免责,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规则还明确容错的底线,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触犯食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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